知識產權惡意訴訟的認定及其規制
返回列表 來源:諾嘉 發布日期:2022-06-30 瀏覽:知識產權是一種私權,權利人可以充分行使自己的專有權利,但司法實踐中也存在權利人濫用訴訟權利的案例。這種“行使權利”的行為與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宗旨背道而馳,不僅不應得到保護,反而應當因為侵害他人利益與社會公眾利益而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本文擬對知識產權惡意訴訟的認定及其規制加以探討。
規制知識產權惡意訴訟的相關規范及其問題
近年來,我國知識產權訴訟規模不斷擴大,這與信息技術發展、權利人維權意識增強密切相關。同時,知識產權惡意訴訟也逐漸增多,引發業界關注。此類行為不僅使司法資源分配失衡,真正權利受損的人得不到救濟,而且導致知識產權權利人專有權范圍不當擴張,進而阻礙知識傳播、損害他人合法權益乃至社會公共利益。因此,有必要對惡意訴訟予以規制。
知識產權惡意訴訟是一個由來已久并逐步被重視的問題?,F階段在立法層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以“但書”形式作出“但因專利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的規定。同時,2019年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也在第六十八條新增一款,籠統地規定“對惡意提起商標訴訟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給予處罰”。在司法層面,早在2011年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規定》時,最高人民法院即在“知識產權權屬、侵權糾紛”項下將“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單列,并在最新版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第一百七十一條予以維持。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一條進一步規定“因惡意提起專利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案件”。司法政策方面,2022年4月發布的《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規劃(2021—2025年)》(法發〔2021〕14號)指出,要“有效規制濫用權利、惡意訴訟,進一步完善知識產權訴訟誠信體系建設”,釋放出司法系統對規制惡意訴訟現象趨于重視的信號。
但是,上述規定存在一些問題。一是內容過于籠統,可操作性不強,沒有為惡意訴訟行為的“惡意”劃定邊界,對如何承擔法律責任也語焉不詳。二是更側重于專利權,著作權保護方面尤顯不足。當下,規制知識產權惡意訴訟已十分必要。
知識產權惡意訴訟的認定
惡意訴訟,是當事人為牟取不當利益,在明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基礎上提起訴訟的行為。惡意訴訟的原告往往找準對方即將上市、出海等關鍵時間點,以一紙訴狀拖住對方商業計劃的進程。其目的有的是打壓競爭對手、減損對方商譽,有的是為了逼迫被告和解而收取巨額補償金。無論出于何種理由、表現形式如何,皆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難言正當。
知識產權惡意訴訟通??蓮乃膫€方面界定。一是缺乏主張權利的正當性基礎,二是作為原告的知識產權人具有主觀惡意,三是最終產生了實際損害后果,四是提起訴訟的行為與最終損害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知識產權惡意訴訟與民事訴訟基本理念背道而馳,其違法性并不在于起訴行為本身,而是訴訟的提起在客觀上不具備任何法律基礎。以維權之名、行牟利之實,才是惡意訴訟真正的動因。
知識產權惡意訴訟與濫用訴權有所不同,后者通常具有一定的權利基礎或維權需要,屬于行使自身權利但超出合理邊界。惡意訴訟的核心是“惡意”的認定。“惡意”與另一法律術語“故意”既有聯系又有區別。惡意顯然屬于故意的范疇,但在情節和性質上比一般意義上的故意更為嚴重。無論是從法律還是道德層面評判,惡意都是對行為人的否定性評價。筆者認為,對于知識產權惡意訴訟中的“惡意”,可以從兩個方面判定。一是原告的權利基礎及事實依據。例如,在江蘇某公司與山東某公司因惡意提起知識產權訴訟損害責任糾紛案(〔2019〕最高法民申366號)中,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認識能力標準”,認為案件原告對于涉案商標權利基礎的正當性應當具備相應的認識能力,但其不僅搶注涉案商標,而且提起商標侵權之訴,故難以認定原告是以維權為目的正當行使訴權的行為。二是原告提起訴訟的主觀目的。此處可考察原被告之間是否存在競爭關系、訴訟請求是否明顯違反常理等內容。
知識產權惡意訴訟的規制
就個案來看,規制惡意訴訟可適當加重原告方的舉證責任。如在批量訴訟、多地并行訴訟的情況下,可在某些場合要求原告提供不構成重復起訴的證據,如網絡上的內容是否具有同源性。在案件證據并不扎實、存在惡意訴訟嫌疑的情況下,可適當要求原告提供更多證據,以幫助法官形成心證。例如,在作者身份存在爭議的場合,法官可要求原告說明涉案作品的創作過程,提供作品底稿或數字化作品的源文件,并結合創作時間、作者自身情況等綜合認定。
從法治建設整體來看,將知識產權惡意訴訟與信用監管相結合也是一條可選擇的路徑。“惡意”一詞帶有濃烈的主觀可責性,惡意訴訟本身就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但是,即使惡意訴訟的本意被識破,其效力往往僅存于個案中,對于那些企圖拖延時間、混淆視線、制造負面輿論的行為人而言,其目的可能已經達到,對競爭對手造成了損害。在發起下一次惡意訴訟時,前案往往因與本案無關而不被納入法律考量范疇。此時,具有公信力的信用監管體系即可派上用場。信用監管系統本身具有公開性與權威性,一方面有助于法院迅速為案件是否涉嫌惡意訴訟定性;另一方面,可以在知識產權人或其公司法務部門收到律師函時,為其辨明是否存在真實侵權風險提供參考。
結論
訴權是法律賦予當事人司法保護的請求權,惡意訴訟卻將其異化為攻擊他人的武器。隨著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不斷提升,相關部門應更加重視知識產權惡意訴訟帶來的危害,通過立法、司法等手段,及時予以規制,以避免此類行為對市場秩序和法律公信力帶來的不良影響,營造穩定公平透明、良好的法治化營商環境。
來源:中國市場監管報
作者:中國政法大學 馮曉青 范 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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