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第42601175號“SPARK MORE”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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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知識產權局
關于第42601175號“SPARK MORE”商標
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
商評字[2023]第0000009469號
申請人: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師事務所
被申請人:濟南小童數控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東諾嘉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
申請人于2021年12月09日對第42601175號“SPARK MORE”商標(以下稱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我局予以受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主要理由:一、“SPARK MORE”是申請人為旗下騰訊游戲量身打造的游戲品牌,先于爭議商標申請日對外公開發表使用并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申請人依法對其享有合法在先權益。二、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申請的第42504961號“騰訊游戲 Tencent Games 去發現,無限可能Spark More及圖”商標、第42494647號“騰訊游戲 Tencent Games 去發現,無限可能 Spark More及圖”商標(以下稱引證商標一、二)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和服務上的近似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三、被申請人在應知且明知申請人的“SPARK MORE”游戲品牌的情況下,依然在第35類服務上申請注冊與之文字構成相同的爭議商標,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在先權益,違反了《商標法》第七條、第三十二條前半段的規定。四、“SPARKMORE”是申請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且經過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申請人在應知且明知的情況下擅自將其作為商標申請注冊在第35類服務上,違反了《商標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后半段的規定。五、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獨創的游戲品牌文字構成相同,難謂巧合,主觀惡意明顯,缺乏真實使用意圖,構成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有違誠實信用原則,違反了《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六、爭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極易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造成市場混淆,產生不良影響,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的規定。綜上,申請人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四條、第七條、第十條第一款第(七)、(八)項、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等規定,宣告爭議商標無效。
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
1、“騰訊游戲”官網、百度百科信息;
2、媒體對“SPARK MORE”的轉載和報道;
3、申請人商標檔案信息;
4、關于惡意搶注的相關報道;
5、不同主體搶注的“Spark More”商標信息等。
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理由:一、申請人名下并沒有“SPARK MORE”這個商標品牌,爭議商標是由“SPARK”、“MORE”兩個具有含義的英文單詞構成,“SPARK MORE”并非由申請人所獨創。二、爭議商標與申請人的引證商標一、二注冊類別不同,不構成類似商品和服務上的近似商標。三、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獨創的游戲品牌并不相同,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不構成不正當手段使用。四、爭議商標并沒有侵犯申請人的在先權利,不可能會出現申請人所認為的應知且明知的情況下去抄襲或者摹仿。五、爭議商標的注冊不會造成公眾誤認及市場混淆,不會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其他不良影響。六、爭議商標經被申請人宣傳使用已經有了廣泛的知名度。綜上,請求維持爭議商標的注冊。
被申請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證據:
1、商標檔案信息;
2、使用證據等。
我局將上述被申請人的答辯材料交與申請人,申請人的主要質證意見為:一、“SPARK MORE”是申請人為旗下騰訊游戲量身打造的游戲品牌,先于爭議商標申請日對外公開發表使用并具有較高的知名度,申請人依法對其享有合法在先權益。二、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獨創的游戲品牌文字構成相同,難謂合理,被申請人具有抄襲摹仿并借用申請人“騰訊游戲”和“SPARK MORE”品牌的主觀惡意,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構成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爭議商標經過使用和宣傳已經與被申請人在行業內形成了一一對應關系。綜上,請求對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經審理查明:1、爭議商標由本案被申請人于2019年11月26日在第35類電視廣告等服務上提出注冊申請,在被初步審定并公告后,被本案申請人提出異議,我局異議裁定核準注冊,注冊公告刊登在2021年11月14日第1767期《商標公告》上,專用權止于2030年9月6日,現為有效注冊商標。
2、引證商標一、二均在爭議商標申請日前提出注冊申請,但在后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9類可下載的計算機游戲軟件、第41類通過互聯網方式提供的電子游戲服務等商品和服務上,現均在專用權期限內,且均為本案申請人所有。以上事實由相關商標檔案在案佐證。
《商標法》第七條為總則性條款,其具體內容已體現在《商標法》的具體規定中,因此,根據當事人陳述的內容、提交的證據及查明的事實,我局對本案焦點問題歸納并審理如下:
一、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是否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使
用于同一種或類似商品和服務上的近似商標。對此,我局認為: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電視廣告等服務與引證商標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務在功能用途、消費對象、銷售渠道等方面存在區別,不屬于類似商品和服務。故,爭議商標與引證商標一、二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和服務上的近似商標。
二、爭議商標的注冊是否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在先權益,從而違反了《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本案中,申請人提交的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其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前,其將“SPARK MORE”作為游戲名稱在與爭議商標核定的電視廣告等服務相同或類似的服務上經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被申請人將爭議商標使用在電視廣告等服務上,尚不易使相關公眾將爭議商
標與申請人相聯系,故爭議商標的注冊未違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規定。
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是否構成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申請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商標的情形。本案中,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在爭議商標申請日之前,在與爭議商標核定使用的電視廣告等服務相同或類似服務上在先使用與爭議商標相同或近似商標,且經使用已具有一定影響,故爭議商標未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指的“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情形。
三、申請人提交的在案證據不足以證明在爭議商標注冊申請日期前,被申請人與其存在商標法意義上的合同、業務往來或其他關系。因此不構成《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所指的情形。
四、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是否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之規定。對此,我局認為:《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的“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是指商標的文字、圖形等構成要素故意掩蓋商品或服務的功能、作用等,從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我局經審查認為,爭議商標不存在上述條款情形,故爭議商標未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
五、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是否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之規定。對此,我局認為:《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的“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主要是指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的標志。本案爭議商標本身并沒有對中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的、負面的影響,因此爭議商標未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所指情形。
六、本案中,申請人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被申請人不以使用為目的惡意注冊爭議商標,故爭議商標的注冊未構成《商標法》第四條所指情形。
七、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是否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情形。對此,我局認為:《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行為,是指申請商標注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基于不正當竟爭、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惡意進行注冊。本案中,申請人尚無充分的證據證明,爭議商標的注冊采取了不正當手段,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大此,電請人的該項主張,我局不予支持。
申請人的其他理由因無充分事實證據及法律依據,我局不予支持。綜上,申請人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第四十五條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局裁定如下:
爭議商標予以維持。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北京知識
產權法院起訴,并在向法院遞交起訴狀的同時或者至遲十五日內將該起訴狀
副本抄送或者另行書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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